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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全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要求,现将2013年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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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全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要求,现将2013年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人员范围

  1、非学前教育专业或非幼儿师范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现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2、非小学教育专业或非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现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不含免考人员)。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免考人员范围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在幼儿师范学校或幼儿专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幼儿(学前)教育学、幼儿(学前)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在中等师范学校或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小学教育学、小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在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校学习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普通本科高校学习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5、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不含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师范教育类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

  6、已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笔试科目均合格的人员。

  三、教育理论考试科目及参考用书

  教育理论考试科目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参考用书为教育部规划教材《幼儿教育学基础》、《幼儿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参考用书为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适用于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适用于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的参考用书为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以上各类参考用书,不组织统一征订。

  四、教育理论考试具体事宜

  (一)报名、缴费

  1、报名、缴费时间:2013年1月5日—1月11日。

  2、报名方式: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报名网址:太原教育人事网(www.tyjyrsw.com)。

  3、缴费方式及标准:教师资格教育理论考试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83号)规定执行。教育学考试费每人30元、教育心理学考试费每人30元。逾期不缴费视为自动放弃。

  (二)理论考试

  1、考试时间:2013年3月3日上午。2013年2月26日—2月2日,报考人员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网址:www.tyjyrsw.com)。

  2、考试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内容将包含在两门考试科目中。

  3、考试形式:闭卷、笔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各科成绩全部合格(各科成绩均达60分以上)或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发《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和《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教育理论考试单科合格证》(以下简称《单科合格证》)。《山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和《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5年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应重新参加考试。

  (三)资格复审

  考试成绩公布后,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核实其是否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其他人员不再进行资格复审。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提交个人信息。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不能再进行修改。

  2、同一申请人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的教师资格。

  3、报名、笔试、资格认定必须使用同一身份证。

  4、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实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六、其他事项

  1、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与否,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

  2、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充分做好宣传工作,向所在单位人员、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广泛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使有志从事教师职业、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信息,积极报名。

  3、本通知与《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第12条、19条第(4)(5)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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